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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志中學校外實習技術生奬懲辦法

971027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高雄市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採計學分成績考核計畫範例及立志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條:校外實習技術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一、獎勵部份

()記嘉獎。

()記小功。

()記大功或特別獎勵(獎學金、獎狀、獎品)

二、懲罰部份

    ()記警告。

()記小過。

()記大過。

()留校察看。

()輔導轉學(休學)。

第三條:學生校外實習,合於下列之一者,應予記嘉獎乙次。

一、值日特別盡職者。

二、宿舍內務經常整齊清潔者。

三、經常協助同學解決困難發揮同學愛者。

四、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五、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六、服裝儀容整潔,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七、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表現優良者。

八、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第四條:學生校外實習,合於下列之一者,應予記小功乙次。

一、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二、擔任自治幹部負責盡職,所領導之班級成績優異者。

三、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負責,保持全勤者。

四、節儉樸實經常勸導同學向善者。

五、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六、熱心公益、為廠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第五條:學生校外實習合於下列之一者應予記大功乙次以上或特別獎勵

一、實習期間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體實習生模範者。

二、期間有卓越表現經工廠明令表揚者。

三、擔任幹部任勞任怨有領導能力表現特優者。

四、廠校合作有卓越成績者。

五、代表工廠參加各種競賽榮獲冠軍,且增進校譽者。

六、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廠校關係者。

七、提供告知不法活動情資,經調查屬實者。

八、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九、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第六條:學生校外實習合於下列之一者應予記警告乙次。

一、校外實習遲到或早退者

二、禮節不周或未依規定穿著服裝及儀容不整之者。

三、不按時書寫、繳交訓練週記及其他作業者。

四、未獲廠方允許私自接見賓客者。

五、不接受警衛糾正或拒絕檢查所帶物品者。

六、休假或請假逾時歸廠,在一小時以內者。

七、擔任實習幹部或值日不盡職初犯者。

八、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較輕者。

九、早()點名乙次遲到者。

十、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第七條:學生校外實習合於下列之一者應予記小過乙次。

一、未依規定穿著服裝或儀容不整再犯者。

二、無故逾時歸宿或爬圍牆進出者。

三、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者。

四、無故不參加實習單位、廠家之重要集會或講習會者。

五、未依規定向實習單位、廠家報到或實習結束未依規定向學校報到者(延後報到者,每日記小過乙次)

六、挑撥同學糾紛,任意攻訐同學者。

七、未經准假擅自外出者。

八、無故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九、實習期間與同學金錢借支,引發糾紛者。

十、未經許可在廠內宿舍留住親友,而未發發生不良後果者。

十一、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第八條:學生校外實習合左列之一者,應予記大過乙次。

     一、故意擾亂團體秩序,有損校譽者。

二、吸煙、嚼檳榔、賭博、喝酒之犯者。

三、故意浪費或損壞公物者(再照價賠償)

四、實習期間無駕駛執照騎機車、開車者。

五、實習期間無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提前離廠者。

六、未經請假曠職乙日以上或無故外宿者。

七、對廠內幹部或輔導老師態度傲慢者。

八、態度惡劣不聽指導,藐視工廠人員者。

九、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第九條:學生校外實習,合於左列之一,各記大過兩次。

一、賭博、酗酒之累犯者。

二、與本校同學打架或他校者(含其他員工)

三、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財物者。

四、其他合於記大過兩次者。

五、未向廠校報備而擅自離廠者。

第十條:學生校外實習,合於左列之一者應予退廠留校察看或退學。

一、參加校外人良幫派,經常打架鬥毆屢勸不改者。

二、涉及各類違禁藥品等行為者。

三、持械鬥毆者。

四、惡意違犯上級命令者。

五、涉足不正當場所者

六、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超過七日者。

七、態度傲慢,出言不遜,惡意違抗工廠指導人員或輔導老師指揮
                者。

八、集體怠工、罷工者或唆使、脅迫他人上述行為者。

九、夥同他校學生或其他人士參與打架者,或喝酒後打架者。

十、連續犯錯或操行考核成績,非常低劣者。

十一、其他合於留校察看或退學者。

十二、在校外行為不當,違反法律規定者。

第十一條:其他下述相關事項

一、凡本校建教班學生一律參加校外實習,校外實習成績與校內實習總成績不及格或學分不足者不得畢業。

二、校外實習學生成績評比獎懲區分:

()校外實習成績優良者,依校外實習獎勵辦法給予敘獎。

()校外實習違反規定者,依校外實習獎勵辦法懲罰。

()在校累計達一大過()以上或操行不及格者,不得參加校外實習,留校上課、觀察一學期以上。

()在學校曠課超時達廿一節者,不得參加校外實習,留校上課一學期以上。

()校外實習學生成績評比應依據:

  1.建教生校外實習平時考核紀錄。

  2.校外實習綜合成績考核紀錄。

    3.建教生校外實習內務檢查考核紀錄。

    4.校外實習導師訪視督導考核紀錄。

三、建教生校外實習經各項成績評比結果,依建教生校外實習成績考核作業細則第四條處理。

四、本校建教生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不參加校外實習,執意不參加校外實習者以退學論,有特殊情形者得事前提出申請,核可後辦理。

   五、本校建教生經派至工廠實習後,不得提出更換工廠之要求,亦不可中途離廠,若擅自離廠者,將依建教生校外實習獎懲辦法處理。

   六、本校建教生實習工廠之分發,以與就讀學科有關者為原則;且分發完畢之後不得轉廠。

   七、各因輪調時間不同,凡欲轉學者,必須在一個輪調階段結束後,有成績憑據時始可申請。  

  八、凡未實習完畢而提前離廠者,廠校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學校以擅自離廠規定處理。

()建教公司將依規定曠職一日依廠家規定扣薪,曠職連續達三日則於予解職,學校依校規規定無故缺席,取消實習資格並依校規懲處。

()未實習完即離廠,而申請轉學者,其校外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或家長不得提出其他給分之要求。

  九、本校對建教生之管理係採制度化、民主化、人性化及合理化,積極鼓勵學生能奮發向上,改過遷善,發揮個人潛能,達到適性發展的目標:若屢次違反規定,本校將視狀況給予嚴厲處分,重者可以退學論處。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