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獎懲辦法 生活公約 成績考核辦法

立志中學校外實習技術生管理辦法

971027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在校外實習之學生統一稱為技術生,其管理及成績考核辦法、規定皆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為加強技術生之管理與考核,期望能激勵建教生自立自強及守法之精神,除由各班導師經常訪視督導及與工廠連絡外,建教組亦應派員訪視督導。

第三條:技術生在各工廠實習期間,每日必須遵守廠規,不遲到早退,不代替他人打卡,不在廠內大聲喧擾,不藉故請假,非經廠方准許一律不准擅離工作崗位。

第四條:技術生必須接受各工廠指導人員之指導,不得藉故反抗,或有惡言相向之行為。

第五條:技術生在職場實習,如有違反廠家規定者,得隨時議處,如違規情節重大者,請工廠立即連絡學校,通知家長先行將該生領回,再行議處。

第六條:技術生在職場如有適應困難之情形者,應先向輔導 老師報告或廠家主管報告,不得請家長出面直接找廠家處理或擅自私下解決,違者記大過或退學處分。

第七條:技術生如兩日未到廠實習,亦未向廠方請假,各建教合作廠家、公司應即來電告知本校實習處建教組,以便即時處理以免生弊端。平時工餘休閒時間,請嚴加督導考核與管理,並隨時與本校輔導老師保持密切連繫。

第八條:技術生應由本校導師編組實習幹部及互助組成員名冊,各實習幹部應妥善照顧同學,密切配合工廠,協助解決疑難問題,並隨時與導師或本校實習處建教組保持連絡,倘發生事端,各實習幹部應立即報告導師或學校實習處建教組,如故意隱瞞包庇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九條:技術生之成績考核,按照校外實習考核辦法與學生獎懲辦法處
        理。

第十條:實習期間,應服從指導、遵守廠規、態度謙恭、服裝整潔、儀容端莊、不吸煙、不喝酒、不賭博、不嚼檳榔、不遲到早退、不投機取巧、絕對遵守工廠作習時間,時時以學校榮譽為先。

第十一條:本校建教班學生申請轉到正規班者,不得再申請轉回建教
            班。   

第十二條:有關廠校所舉辦的任何會議,例如:講習會或檢討會等技術生都必須參加,無故不到者議處。

第十三條:團體辦理報到時,應由實習幹部集合隊伍後,向廠方人事單位辦理集體報到,並將分發工廠實習學生名冊交主管人員。個別報到的學生應持有關文件自行向廠方人事單位辦理報到。

第十四條:未依學校規定日期向實習工廠辦理報到或實習結束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者,依校規議處。

第十五條:實習結束時,由實習幹部或輔導老師集合全體學生,向有關負責指導人員致謝後,始可解散,且盡速返校或返家。

第十六條:請假(病、事假)兩日以內可逕向實習工廠權責單位依規定辦理,逾三日(含)以上應向導師或本校建教組申請核准後,再持證明向公司權責單位辦理手續,完畢後始可離廠,否則以無故曠職處理。

第十七條:事假必須先申請核准後始生效,臨時或口頭報告,以及強制請假者,概不受理,一律照無故曠職處理。除特殊情況外,事假一律不准事後補辦。但如果請病假兩日以內者准先以電話或函件請假,待病瘉後持醫院看診證明,再補辦請假手續,乙日內者,返廠時亦應持醫院看診證明補請。

第十八條:實習期間學生所請之病事假,請建教合作廠家依據每月出勤紀錄統計完畢,由導師收齊送實習處建教組辦理德育成績考核。

第十九條:技術生休、退學或轉學後不得在本校所屬的建教公司繼續實習工作,如有上述情形,其相關責任由公司自行承擔,本校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住廠家宿舍之技術生應經常與學校及家長保持密切連絡,實習幹部應經常函報實習狀況及建議給予導師。

第廿一條:訓練週記須每週填寫,並送廠家單位主管與導師訪視督導時核閱評分,不得缺交,。

第廿二條:不得私自向工廠要求津貼或福利,不得計較工作的繁簡,一切以學習技術、發揚校譽為第一優先。

第廿三條:技術生其校外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實習學分數不足者,需依照相關規定參加重補修。

第廿四條:住廠技術生工作之餘,應多讀書準備檢定科目,或請廠家主管指導課業,以期通過丙級技能檢定。

第廿五條:返校日除特殊事故,經專案核准外,一律不准請假。

第廿六條:技術生於校外實習期間,應確實遵守實習合作廠家之規定並遵守宿舍管理辦法。

第廿七條:技術生若有實習相關之意見或申請案件,請家長或學生本人直接向導師或實習處建教組反應,不宜找民意代表或其他人員到校關說。

第廿八條:技術生實習期間為防範同儕金錢紛爭,嚴禁同儕金錢借用之情形。

第廿九條:技術生每週需主動與老師聯繫1~2次報告實習狀況。

第三十條:凡違反上訴規定者,依獎懲辦法懲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