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位為99年度新申辦之即測即評及發證測試試場,歡迎大家踴躍報名

 
 

 

 

 

             報檢資格

                     丙(單一)級技術士報檢資格:

一般職類

    報檢人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特殊規定職類:(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①、 ②)

照顧服務員

    ① 年滿18歲,包含取得
    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
    證之大陸地區配偶及取
    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
    士。

   ② 92年2月13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

        關同意備查。  

   ② 92年2月13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

        程及時數)。

   ② 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

   ②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2學分及照顧服務員40小時實習時
        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
        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為認定依據。

    前述所稱相關科系所如下: 
         A.家政類群
         B.兒童與幼保類群
         C.社會類群 
         D.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 
         E.長期照顧類群
         F.醫護衛類群

保母人員

    ① 年滿20歲,包含大陸
    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
    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
    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
    籍人士。

   ② 中華民國93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80小時托育相關訓練

         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② 中華民國93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② 中華民國94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程」之保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

         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② 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

        數不得少於20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360小時;保母類專業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7學分或時數

        不得少於126小時。

   ②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畢業;或大專校院幼

        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最高年級者;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者。

        相關學院、系、所、科、 (學位)學程如下:

        A.教育學門

        B.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

        C.醫藥衛生學門

        D.社會服務學門

        E.民生學門

堆高機操作

    ① 年滿18歲    ② 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但104年1月1日前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不在此限。
   ② 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職業訓練班,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前
        項所定職業訓練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開班前應將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訓練課程與時數比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教育訓練課程與時數。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① 年滿18歲

   ② 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
        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1.持有100年11月8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上開證明(書),得申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職類各分項技能檢定。
         2.104年1月1日前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
             者或結業證書者,應年滿16歲。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① 年滿18歲

   ② 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
        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1.持有100年11月8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上開證明(書),得申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職類各分項能檢定。
         2.104年1月1日前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
           者或結業證書者,應年滿16歲。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① 年滿16

   ② 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
        明或結業證書。

堆高機操作

    ① 年滿18歲

   ② 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但104年1月1日前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不在此限。
   ② 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職業訓練班,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前
        項所定職業訓練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開班前應將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訓練課程與時數比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教
             育訓練課程與時數。

自來水管配管

   報檢人除須符合一般職類之資格外,因係一試兩證報名表副表須加貼照片2張,非本國國民者成績合格者僅核發技術士證,不核
   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般職類

    1.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2.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3.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4.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5.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6.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7.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8.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
        明。
    9. 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10. 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11. 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12.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上述相關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在校最高年級者」係指學校之學年制最高年級學生,並經向學校註冊取得證明文件者。
   ※「相關工作」係指日、夜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之現場作業、管理、監督、訓練、教育及研究業務等工作,並持有證明文件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