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首頁
組織章程
理監事名單
活動照片
立志中學校友會

 

高雄市立志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721日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立志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宗旨在增進校友情誼,凝聚彼此力量,以協助母校卓越發展。

第三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立志街42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建立校友組織,凝聚團體力量。

二、   積極參與回饋,協助母校發展。

三、   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校友權益。

四、   強化校友聯繫,增進彼此情誼。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為高雄市立志高級中學(立志工商)畢業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兩年未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二、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長、理事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審查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推舉本會於高雄市立志高級中學全國校友聯誼總會之團體會員  代表。

七、 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本會顧問。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一、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  理事長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常務監事及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一、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             

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兩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章程之變更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會之解散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3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基金及孽息。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首頁 | 組織章程 | 理監事名單 | 活動照片 | 立志中學校友會

上次修改此網站的日期: 2017年04月01日